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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0 点此:63次
【案件】
2020年12月26日,崔某驾驶叉车在吕某驾驶的特种作业车托盘下倒车。吕某在未固定叉车的情况下操作将托盘抬起。托盘上升过程中,叉车下滑并向左转向。最终,崔某的脚被叉车桅杆压伤。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拖车为轻型非货运特种作业车。该车登记车主为卢某云开APP·登录入口,卢某持有C1驾照。该拖车已于2020年10月31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20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随后,崔某将A保险公司、吕某诉至A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共计40500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崔某交强险范围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26881.96元。 ;吕某赔偿崔某司法鉴定费1600元;崔的其他主张被驳回。
A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A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涉案特种车辆运营引发的事故进行赔偿?
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事故时有发生。对于受害人的伤害是否应在交通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看法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本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具体原因如下:
1、从交通强制保险的定义及其设立目的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承担的责任。发生事故时的受保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在规定的责任限额内,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乘员和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强制责任保险。可见,交强险是强制性的,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受害人能够通过这种具有社会保障的交强险及时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赔偿。
2、从特种车辆的工作性质来看,特种车辆的运营风险比普通车辆更大,不仅包括道路交通风险,还包括运营风险。特种车辆交强险的保费金额高于普通机动车交强险的保费金额。如果特种车辆的保险范围仅限于公共道路,则违背了建立交通强制保险的目的。不仅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违反了保险条款。对价平衡原则对于履行法律义务的投保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也使投保人难以达到购买交强险的目的。本案中,保险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明知特种车辆经常在道路上、非道路上从事特种作业kaiyun体育网页版登录网页版,对特种车辆的作业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3、从交通强制保险协议内容来看,本案中,涉案拖车于2020年10月31日向甲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kaiyun官方网app下载app,且该保险在事故发生时的有效期内。发生。交通强制保险条款不排除特种车辆营运事故或道路以外发生的非通行事故作为责任免除。根据交通强制保险救济受害人的原则,特种机动车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应当确定属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
4、银保监会办公厅【保监部〔2008〕345号】《关于适用交通强制保险规定的批复》吊装作业时,可以比照交通强制保险的规定。该答复虽然是针对个案的答复,但对于保险行业相同或类似责任事故具有实际参考价值。本案中,从车辆停放位置来看,事故发生时,车辆停放在日照市日照区县道孟双线钟楼镇路段。崔某在路上发生事故受伤。从车辆状态来看,涉案事故似乎发生在叉车停放在车辆托盘上的操作过程中,且已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因此,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崔某的损失。胡克刚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