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kaiyun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液体硅胶辊和固体硅胶辊产品

以满足不同行业的压延机、流延机、涂布机等专业机械的需求

7*24小时在线客服电话:010-09524125
您的位置:首页>>kaiyun新闻>>正文

kaiyun新闻

kaiyun中国登录入口登录 【安稳宣传5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25-01-20 点此:62次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客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计划。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员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登记分为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首次申领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源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工厂资质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类别的,还必须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第六条 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

(3)更换车身或车架;

(4)因质量问题厂家整车更换的;

(五)营业性机动车变更为非营业性机动车或者非营业性机动车变更为营业性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凭证: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机动车还应当送检;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必须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机动车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 已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必须及时办理转让登记。

申请机动车过户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将机动车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并提交下列证件、凭证: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登记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限届满前两个月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限届满前将机动车出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予以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丢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机动车登记证。

第十条 机动车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遗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对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场所集中办理机动车辆纳税、签订保险合同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辆前后指定位置kaiyun中国登录入口登录,并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牵引车及其挂车应在车身或后车厢上喷涂放大的商标,字样应正确、清晰。

机动车检验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标志、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运营的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交警可以查询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连续行驶时间等行驶状态信息。行车记录仪的安装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检定、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实施的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运营中的客运车辆五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运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查一次;

(二)货车、大中型非营业性乘用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 10岁以上的,每6个月检查一次;

(三)小微型非营业性乘用车车龄未满6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 6岁以上的,每年检查一次; 15岁以上的,每6个月检查一次;

(四)使用年限不满4年的摩托车每2年检验一次; 4岁以上的,每年检查一次;

(五)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每年检查一次。

运营中的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登记机动车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机动车相关条件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按照规定,车辆不得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喷涂标志、图案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安装、使用的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督。

第二十条 学习驾驶机动车,应当首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上路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应当使用教练车,并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进行审查。考试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六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实习期间,机动车驾驶员不得驾驶公交车、商用客车,不得驾驶执勤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以及运载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车辆。运载物品的机动车辆;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拖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计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按照记分分期限为12个月。在记分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押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考试。如果考试合格,积分将被清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退回;如果考试不及格,您将继续学习和参加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记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确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评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且罚款已缴纳的,其记分予以清零;如果积分未达到12分,但仍有未缴纳的罚款,则积分将转入下一级别。一个得分期。

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记分超过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考试外,还应当参加驾驶技能考试。如果考试合格,积分将被清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退回;如果考试不及格,您将继续学习和参加考试。

如果您参加驾驶技能考试,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明的最高允许驾驶类型进行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十二分,拒绝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不参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积分未达到12分的,换领10年期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内得分未达到12分的,发给长期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审查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对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遗失、损毁、过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灯信号灯、闪烁警示信号灯、道路、铁路交叉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志、引导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仪表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交叉口和行人过马路相对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立交桥或者地下通道。

在盲人交通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设置声音提醒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上划定停车位并规定停车位的使用时间,并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第三十四条 公交车、长途汽车线路、车站的开通或者调整,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进行道路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械应配备警示灯并喷漆明显的标志和图案,作业时应开启警示灯和危险警示闪光灯。对不中断交通的施工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拥堵时kaiyun登录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及时进行疏导、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无法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对急弯、陡坡、悬崖、积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误认的,交通标志、标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改进。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施工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允许车辆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得妨碍通行车辆和允许通行的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未安装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车辆只要不妨碍已通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可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行人可以通过人行横道;

(2)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继续通行或在道路中线等候。

第40车道信号灯指示:

(1)绿色箭头灯亮时,允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2)红色十字灯或箭头灯亮时,禁止该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灯箭头方向为左、上、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烁警示灯为连续闪烁的黄灯,提醒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四十三条 公路、铁路平面交叉口两盏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盏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当红灯熄灭时,表示车辆和行人可以通行。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道路同一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车道,右侧为慢车道。机动车在快速车道行驶,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车道规定速度的,应当在慢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在最右边的车道行驶。如果有指示行驶速度的交通标志,请按指示的行驶速度行驶。当慢车道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使用快车道行驶。

道路同一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变道,不得影响相关车道行驶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指示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下列速度:

(一)无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限速为每小时30公里,高速公路限速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速度为每小时50公里,高速公路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三十公里,其中牵引车、电瓶车、轮式特种机械车辆不得超过每小时十五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转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到雾、雨、雪、沙、尘、冰雹且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路面、泥泞路面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切换远光灯、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与后车相遇并发出超车信号时,有条件的应当减速并向右让路。后车在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应从左侧超越前车。与被超车建立必要的安全距离后,打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集中隔离设施、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到对向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慢行,靠右行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有障碍物路段,无障碍物一方先行;但当有障碍方已进入有障碍路段而无障碍方尚未进入时,有障碍方先行;

(3)窄坡时,上坡一方先行;但当下山一方已到达中途,而上山一方尚未上山时,则下山一方先行;

(4)狭窄山路,不靠山的一侧先行;

(5)夜间遇到车辆时,距对向车辆150米时应切换近光灯。在狭窄道路、狭窄桥梁上遇到非机动车时,应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设有禁止调头、左转标志、标线的场所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路段不得调头容易发生危险。

机动车可以在没有禁止掉头、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但不得妨碍其他正常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检查车辆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不要在铁路道口、十字路口、单行道、桥梁、急弯、陡坡或隧道处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有引导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驶方向驶入引导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岛的车辆应当给已经进入环岛的机动车让路;

(3) 左转时,请在路口中心点左转。转弯时打开转向灯,夜间行驶时打开近光灯;

(4)收到释放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到停车信号时,应按顺序停在停车线外。如果没有停车线,则在路口外停车;

(6)右转遇到同车道前车等待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待;

(七)在没有方向信号灯的路口,转弯机动车应当给直行车辆、行人让路。反方向行驶的右转机动车给左转车辆让路。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无红绿灯管制、交警指挥的路口时,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的,让先行者先行;

(2)如无交通标志、标线,进入路口前应停车观察,让右侧迎面车辆先行;

(三)转弯机动车给直行车辆让路;

(四)逆向右转机动车给左转机动车让路。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在前方路口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在路口外轮流停车等候,不得驶入路口。

机动车排队等候或在机动车前缓慢行驶时,应当一一排队。他们不得超越或超越前方车辆。不得在人行横道或网格线区域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路口、车道减少路段遇到前方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机动车时,每车道一辆车交替驶入路口、车道减少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运货物不得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核定的载重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过载重量,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中型货车、半挂车离地高度不得超过4米,运载集装箱的车辆高度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运货物的机动车离地高度不得超过2.5米;

(3)摩托车载货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过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所载货物的宽度不得超出左右两侧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所载货物的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客车除车身外行李架和内置行李舱外,不得装载货物。客车行李架装载货物时,距车顶的高度不得超过0.5米,距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载人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客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但按规定免征儿童的除外。当乘客人数满是乘客的数量时,根据法规豁免的儿童人数不得超过批准乘客数量的10%;

(2)卡车车厢不允许乘客。在城市道路上,只要剩下安全的位置,货车就可以在马车上携带1到5个临时工。当货物的高度超过马车的栏杆时,货物上不允许货物。

(3)不允许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摩托车的后座上骑行,并且不允许轻便摩托车携带人员。

第56条汽车拖运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仅允许卡车,半拖车和拖拉机拖曳一辆拖车。照明信号,制动,连接,安全保护和预告片的其他设备应遵守国家标准;

(2)仅允许小型乘用车拖曳住宅拖车或总质量不到700公斤的拖车。不允许拖车携带人员;

(3)卡车拖曳的拖车的负载能力不得超过卡车本身的负载能力。

大型和中型乘用车,低速货车,三轮车和其他机动车辆不得拖曳拖车。

第57条汽车应根据以下规定使用转向信号:

(1)左转时,向左换车,准备超越,离开停车场或掉头,左转信号应提前打开;

(2)右转时,向右更换车道,超越后返回原始车道,或在道路侧面停车,应提前打开右转弯信号。

第58条当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的情况下开车时,照明较差,或者在雾,雨,雪,沙,沙,冰雹等诸如雾,雨,雪,沙,冰雹等的情况下,前大灯,位置灯和后位置灯应为打开。但是,当您朝着同一方向行驶的车辆距离前方的车辆近距离行驶时,您不得使用高光束大灯。在雾气中驾驶的机动车辆应打开雾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

第59条机动车通过锋利的曲线,坡度,拱门桥,人行横道或交叉路口,而没有交通信号灯,则应交替使用高光束和低光束来发出信号。

当机动车辆接近急转弯的弯曲,坡道的顶部或其他影响安全视力距离,超越或遇到紧急情况的路段时,它应该放慢脚步并发出喇叭声。

第60条:如果道路上拆除或发生交通事故,阻碍交通并难以移动,则应根据规定打开危险警告闪光灯,并将警告标志设置为50后面100米。晚上,警告灯也应同时打开。侧灯和后位置灯。

第61条具有拖曳故障的机动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拖曳的汽车可能不会带驾驶员以外的人,也不可能拖曳拖车;

(2)拖曳的机动车辆的宽度不得大于拖曳机动车辆的宽度;

(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辆和拖车车之间的距离应大于4米,小于10米;

(4)应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拖曳其刹车故障的拖曳车;

(5)牵引车和拖曳车辆都应打开危险警告闪光灯。

卡车起重机和轮式特殊机械车辆不得拖车。摩托车可能不会拖车或由其他车辆拖曳。

特殊的拖车将拖曳其转向,照明或信号设备故障的机动车的故障。

第62条:驾驶汽车不得参与以下法案:

(1)当门或车厢未关闭时驾驶;

(2)悬挂或放置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窗中阻碍驾驶员的视线的物体;

(3)制作和回答手持电话,看电视和其他阻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沿着陡峭的坡度沿着陡峭的坡度关闭发动机或海岸;

(5)在道路上扔物体;

(6)摩托车手将车把或将物体悬挂在车把上;

(7)连续驾驶汽车超过4个小时,而无需停止或休息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叫的地区或道路部分鸣叫。

第63条机动车临时停在道路上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允许在没有标牌和标记的路段上停车,道路截面,在机动车道,非电动车道和人行道之间具有隔离设施,以及人行横道和建筑区域;

(2)在十字路口,铁路交叉口,锋利的弯道,宽度宽4米的狭窄道路,桥梁,陡峭的斜坡,隧道和路段范围内,不允许停车;

(3)不允许在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车站)以及上述位置30米以内的停车位,除了使用上述设施的设施;

(4)在车辆停止之前云开·体育官方网站,不允许打开门或允许人们上下车辆,车门的开口和关闭不得阻止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5)路边停车位应靠近道路的右侧。不允许机动车驾驶员离开车辆。他们必须在加载或卸载人员或加载和卸载物品后立即离开;

(6)不允许城市巴士在路段上停下来,除了停靠或下车乘客。

第64条汽车穿过充满水的道路或充满水的桥梁时,它将停止检查水条件,然后在确认安全性后以低速传递。

第65条如果一辆携带限制物品的机动车穿过铁路交叉口,则必须穿过铁路交叉路口的铁路交叉口以及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时间。

穿过渡轮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渡轮管理人员的指示,并在指定地点等待渡轮。上下渡轮时,机动车应缓慢慢慢行驶。

第66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援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和遇到交通障碍时可能会间歇性地使用警笛,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警报器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路段中使用;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7*24小时在线客服电话:

010-09524125

微信咨询
kaiyun·云开(官方)网站/网页版登录入口/手机最新版
返回顶部